第六单元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专题线索】
希腊的辉煌,主要体现在其奴隶制民主政治达到了相当高度。罗马的宏伟,通过其法律制度得到印证。西方古代的这两大发明,对西方文明乃至世界文明留下了宝贵遗产。 【重点难点】
1.雅典民主政治产生的条件 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是其经济、政治、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雅典国家形成时已具有相当高度的社会生产力。荷马的英雄史诗表明,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希腊地区已经使用铁器和牛耕。东方文明古国形成时期要比雅典国家形成时期早得多,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却要低下得多。马克思曾认为,这种过于低下的文明程度和广大的幅员是需要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的原因之一。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则使雅典社会在农业、手工业方面都存在以个体经营为主的生产活动方式,在此基础上,便排除了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其次,以雅典的地理环境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为背景,雅典国家形成时期便具有自身的社会经济活动特点。位于阿提卡半岛的雅典境内群山起伏,不利于发展粮食生产,但园艺、畜牧、植果、养蜂业却颇为兴旺。阿提卡的银矿、粘土等矿藏有利于手工业的发展。三面环抱阿提卡半岛的爱琴海与地中海相连,使雅典人有发展航海贸易的便利条件。对外来粮食的依赖和出口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的必要,使雅典人不断扩大对外交往,与海外建立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与之相反,古代东方文明国家普遍地以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为基础。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民也像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
再次,雅典国家产生时的生产力状况、地理环境和经济活动的特点使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受到较彻底的破坏。氏族组织受到破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私有制的扩大和发展,尤其是普遍化了的土地私有,这就破坏了氏族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土地公有。另一方面,阿提卡居民对外交往频繁、同外邦人杂居现象极为普遍。这使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氏族组织难以行使正常的管理职能,以至逐渐丧失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较彻底地破坏了氏族组织,阿提卡居民在商品货币关系中确立了自由、独立的身份,初步建立了相互平等的关系,这为他们在国家形态下建立民主政治提供了社会关系背景条件。
一国统治阶级中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取得领导权的那个阶层或派别的政治意识,对该国政体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雅典较为发达的海外贸易和手工业生产的基础上,雅典社会产生了一个相当强大的工商奴隶主阶层。如果说氏族贵族曾竭力用债务奴隶制使雅典小农、手工业者不断破产并把他们置于自己统治下的话,那么,工商奴隶主则竭力要求保证自由小农和手工业者独立存在,这样,才能保持对外出口的货源和国内的消费市场。于是,工商奴隶主和自由小农、手工业者可以在经济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树起政治联盟的大旗。结果,以梭伦为代表的工商奴隶主领导下的政治改革使雅典国家较早地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在雅典国家保存了大量的自由民小农、手工业者和自由的城市贫民。这些人是拥护和支持民主改革的强大的社会力量。
此外,雅典是通过逐步改革的方式来建立民主政治的。在改革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内战、暴动、流血的痕迹。雅典社会的大部分阶级和派别都在民主政体中共容。
2.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 首先,雅典民主制度体现着雅典奴隶主自由民多数人的主权。伯里克里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体现雅典人这种公民主权观念的,便是公民大会权力至上的制度。雅典的公民大会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皆可参加的大会。在这里,任何公民都可发言;一切法律在其颁布之前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吏都要在这里选举产生;一切重大国务都要在这里经过辩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
其次,雅典的官吏制度是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由的要领之一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国家的一切公共职务(除十将军之职外)向一切等级的公民开放。官吏的选举一般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是相当多的。
复次,引人注目的是,在雅典国家有一整套相当严密的制度,保证公民对国家官吏实施有效监督。在雅典,所有的官吏在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一般实施这种审查的权力机关是陪审法庭。雅典的陪审法庭可就国家官吏的违法行为向民众大会提出公诉。地位特殊的十将军职务,尽管可连选连任,但每年也要经受公民大会的十次信任投票。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吏,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此外,“陶片放逐法”更是雅典人监督官吏的有效手段之一。
此外,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与民主相得益彰的是雅典的法制。伯里克里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雅典人虽然极其珍视公民的个人自由,但这种自由从来也没有沦入无法无天的地步。“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服。”在雅典,解决统治阶级各派的矛盾和斗争时,基本上都遵循着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以暴力和流血的手段进行争权夺利的斗争的事很少见。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其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非公民群众实行专政的工具,是奴隶主自由民阶级的民主。这种有限的阶级民主决定了这种民主有巨大的局限性和狭隘性。雅典民主的范围非但是狭小的,其自由民内部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徒有其表。在伯里克里时期,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30000人至35000人,而公民大会的出席人数通常不超过2000人至3000人。作为雅典普通公民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了谋生的需要,常常不能出席约10天举行一次的公民大会。因而,他们表现自己的意志、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大大减弱。
3.罗马法的特点及影响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从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十二铜表法》的问世,到公元六世纪早期《民法大全》的完成,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在一千多年的时光流转中,那些对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恒的关注,那些对因社会变迁而引发的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的回应,那些对司法实践的一再的审慎的反思,最终沉淀为了一种规则体系、一种逻辑体系和一种意义体系。不夸张地说,罗马法系积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锻造而成的。
罗马法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一是私法发达。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是罗马人提出来的。关系到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是公法,涉及到私人之间的法律都是私法。罗马法大量篇幅都是有关私法之规定,如万民法主要就是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充分保护个人权利。私法条文的多寡从侧面说明了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此即为私法精神的真义。最能体现罗马私法精神的是平等的理念。尽管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但罗马法的制度安排却蕴含了平等性的因子,蕴含了对平等的朴素追求。罗马法高扬的私法精神还造就了这样一种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任意粗暴干涉。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和不列颠法系都继承了罗马法中私法发达的优良传统。
一是自然法。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则。这种法则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这些自然的法则为最高原则,这些法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如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等等。在罗马法中,自然法高于公民法,公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自然法是正义的法、理性的法,是与人的本性、自然本性相协调的法,因而是神圣的法。由于自然法的正义化身的形象以及自然普遍存在的理论,导致了自然法的普遍性的结论。自然法穿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智力而适用于所有人,也不仅是现在如此,将来亦如是。近代以来,自然法的思想被西方资产阶级所继承和发展,体现在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法律和文件中。
【方法小结】
本单元讲的是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政治制度。对于一种政治制度,应该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发展演变的历程、主要内容、实质、影响等各方面予以考察。以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为例:
项目 |
内容 |
形成条件 |
小国寡民;对外经济文化交流频繁 |
形成过程 |
梭伦改革奠定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起雅典民主政治;伯利克里改革使雅典民主发展到顶峰 |
主要内容 |
主权属于雅典男性公民;几乎所有公职都对公民开放;公民对公职人员实施有效监督;雅典的法制与民主相得益彰 |
主要机构 |
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十将军 |
实 质 |
奴隶主民主政治 |
局 限 |
享受民主的人是少数;下层公民无暇顾及民主生活 |
影 响 |
促进思想文化的繁荣;为后世民主政治提供借鉴 | 至于罗马法,同学们可以按照以上方式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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